以法國為代表,將著作權看作是作者人格權的延伸。法國在立法之初曾將“固定”規(guī)定為版權保護的條件,之后的判例和法學理論逐漸對立法進行了突破,使得“固定”不再是版權保護的前提條件如法國1992年《著作權法》第1.112一1條明確規(guī)定,該法保護作者對其創(chuàng)作的各種形式的智力作品的權利,面不論智力作品的種類、表達形式、價值、目的如何,其例外是“芭蕾舞作品、馬戲表演和啞劇作品只有用文字或其他方式(如攝制在磁帶、膠片上)固定下來,才可以受到保護,》德國1%5年《著作權法也有類似的針對講演作為語言著作進行保護的規(guī)定。普通法系國家歷史上比較注重著作權人的經濟利益,作品固定在載體上是進行商業(yè)交易的前提條件,所以一般將固定性作為作者獲得權利的前提條件,如英國0988年版權、外觀設計與專利法》第3條第2、3款規(guī)定.“在以書寫或其他方式記錄下來之前,任何文學、戲劇或音樂作品都不享有版權,凡本編中的作品創(chuàng)作時間均指該作品被記錄下來的時間;為上款之目的,作品是否由作者本人記錄或者他人的記錄是否得到了作者的許可均無關緊要;在記錄人非為作者的情況下,上款之規(guī)定對于記錄而非被記錄之作品是否享有版權沒有影響。”美國的情況比較特殊,它有兩級保護制度,其聯(lián)邦版權法為一切符合“固定''要求的作品提供保護,其州一級普通法,又為不符合“固定''要求的作品提供保護。美國《版權法》對“固定性"(fix;冚(n)所下的定義有一定的代表性,“以任何現在己知的或以后出現的物質表達形式一一訕過此種方式可以直接的或借助于機械或裝置可感知、復制或以其他方式傳播作品一一固定的獨創(chuàng)作品,依本篇受版權保護。,“經作者授權,當存在于出版物或錄音制品中的作品具有足夠的永久性和穩(wěn)定性,使其在較長的一段時間內能夠被感知、復制或進行其他形式的交流時以0我國著作權法沒有對固定性作出要求,從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規(guī)定的凵述作品來看,》我國是承認未固定作品的。所以在我國,固定性要求并不是演出作品是否能夠得到認定的標準之一,即使未將演出作品固定于載體之上,也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將演出作品固定下來是十分必要的,這種固定直接關系到確認著作權歸屬、區(qū)分復制還是改編、清原作品和演繹作品的界限,固定下來的載體在認定侵權時可作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進行援弓。
